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17號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告晟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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