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28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程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28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8日上午9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郭育秀
┌────────────────────────────────────────────────────┐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3286號│
├──┬───────┬────────┬──────────┬────────┬────────────┤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付款人│
├──┼───────┼────────┼──────────┼────────┼────────────┤
│001│95年2月20日│303,200元│95年2月20日│OC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二苓分行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