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捌
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