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990號債權人 林忠毅 債務人 廖帶貴 即樺承企業行債務人 廖居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帶貴即樺承企業行、廖居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廖帶貴、廖居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0年7月3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樺承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四、釋明正確債務人列法。
五、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六、提出清晰可辨識之票號K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
七、提出支票票號KA0000000之背面影本。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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