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臺北三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落合義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四一號被告乙○○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追加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件因被告起訴不合法,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已明訂。
四、查原告所提本件追加之訴,係在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四一號刑事案件於九十七年六月六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十九日具狀提起,有本院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第09701號收文戳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法條意旨,原告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