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淑慧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王淑慧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