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並入監執行,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月12日。茲受刑人業於95年11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