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61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本院97年度破字第61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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