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債權人高雄縣興達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