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黃○
丁○○乙○○地○○丑○○○戌○○玄○○A○○申○○未○○酉○○卯○○天○○辰○○庚○○宙○○(即 陳勝雄 承受訴訟人)宇○○(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午○○(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子○○(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亥○○戊○○壬○○癸○○辛○○丙○○寅○○巳○○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肆萬零陸佰柒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1
號、A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46.212+59.24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944,647元㈡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2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83.62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365,329元㈢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4-
2號、C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54.505+11.31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435,595元㈣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6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8.76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589,481元㈤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3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0.08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7,312,385元㈥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
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1.40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205,289元㈦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5
號、5號棚架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59.170+88.47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2,927,173元㈧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1
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35.64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860,773元㈨綜上合計:
15,944,647元+4,365,329元+3,435,595元+3,589,481元+7,312,385元+3,205,289元+12,927,173元+1,860,773元=52,640,6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