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建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天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依儒
訴訟代理人  廖仁琮
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順銓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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