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天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依儒
訴訟代理人 廖仁琮
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順銓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