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英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英宏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
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