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幸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6月14日94年度訴字第39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4日以94年度訴字第39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否認部分犯行,故本院認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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