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7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雲芬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新臺幣200,000元,就該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前開追加之訴訟標的核定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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