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51號聲請人 陳信綸 桃園縣○○市○○路○○號5樓相對人即失蹤人 陳文樹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文樹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文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戶籍址所:桃園縣○○市○○○○街○巷○○號)於民國97年12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文樹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90年12月15日後即告失蹤,行方不明,迄今仍音訊杳然。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1年度家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份、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家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入出境紀錄、在監在押資料、前案紀錄、財產及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本院查詢結果、勞工保險局102年7月29日保承資字第10210281770號覆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年7月30日健保桃字第1023044472號覆函在卷可按,經核均無不合,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既於90年12月15日起失蹤迄今,且音訊杳然,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對之為有扶養、繼承之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0年12月15日失蹤,是自該失蹤日開始計至97年12月15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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