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8號
原   告  張蕙美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
被   告 向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丕敏
訴訟代理人  張榮湘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本院考量兩造於前次言詞辯論期日中所各自提出之和解條件,尚
非全無轉圜之餘地,為求一次解決兩造間之多起民、刑事紛爭,
爰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簡易庭6樓調解室先
行調解,惠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含張蕙美女士、姜丕敏女士、張
榮湘先生)親自出席,以利調解。
如調解不成立,則定103年4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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