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八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呂映靜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呂映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呂映靜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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