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帶喜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帶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帶喜因被告甲○○強盜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七四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