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司法院院字第七七九號解釋及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厚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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