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幃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幃鍵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幃鍵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恐嚇取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489號│第2552號│├───┬────┼────────────┼──────────┤│最後│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108年度嘉簡字第9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9日│108年7月31日│├───┼────┼────────────┼──────────┤│確定│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108年度嘉簡字第959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19日│108年9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5│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8號(執行完畢)│第42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