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岡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念玉   女 4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4月11日100年高市警岡分偵維字第1000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念玉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保險套伍個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4月6日22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3樓鴛鴦閣美容名店
303號房。
(三)行為:以40分鐘為一節,與客人 胡憶祖 姦淫,得利新臺幣
1,600元。
(四)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2)客人胡憶祖之證詞。
(3)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保險套5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
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郭素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