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零玖佰柒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