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