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977號債權人丙○○債務人聯信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依其聲請狀所載:「為依補發筆錄權聲請損害賠償‧‧‧訴之聲明(一)請依照補發筆錄權執行聯信銀行相對人至今未依照筆錄執行名義處理款項。(二)依補發筆錄執行名義應受判決損害賠償款項壹佰玖拾壹萬伍仟元。執行賠償機關償還。(三)事由原告告訴補發筆錄權繳裁定聲請原告告訴補發權9%利率不還差款項,請依照補發筆錄權執行。台灣勞工婦孺是借貸不還本因勞而死,所以補發筆錄權依照損害賠償核對法條聲請支付命令。(四)請依照生命財產權補發判令,相對人借貸不還本,損害工作權半年又損害補發工作權差款項不依照違約金已拿訴訟費12,242元已拿,就是差款項不依照損害賠償。(五)‧‧‧」等語。及其提出本院88年度屏小調字第429號返還利息事件調解筆錄記載:「(一)相對人願將聲請人向相對人借款之新台幣一百萬元貸款,自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將年利率由原機動利率百分之九降為百分之八‧五,至全數清償日止。‧‧‧」聲請人前開所述意旨及所提文件內容,無從認其請求為有理由,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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