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30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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