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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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具保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本院94年刑保字第856號),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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