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陳秀麗 被告 林向杰 上列被告林向杰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23號),經原告陳秀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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