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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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順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順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2之宣告刑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前已有酒後駕車之論罪科刑紀錄,猶不知反省警惕,竟於不到2個月之時間內,復為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2次酒駕犯行,並自承於本件2次酒駕後之民國107年7月4日另有酒駕犯行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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