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16號原告 陳威伊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承平 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