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
原告 林宜昌
被告 葉堃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3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蔡有亮
法官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6號
原告 林宜昌
被告 葉堃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3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蔡有亮
法官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