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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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6號

上訴人 鄧德春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李運華曾琬婷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萬5,00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2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李運華、曾琬婷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264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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