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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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6號
上訴人 鄧德春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李運華 、 曾琬婷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萬5,00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2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李運華、曾琬婷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264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