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75號
原告 陳宣語
被告 陳奮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496號、第31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蔡至峰
法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