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75號

原告 陳宣語

被告 陳奮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496號、第31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蔡至峰

法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