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王福榮
張淑真 李正庭 黃銘士 廖明宗 黃增勝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163元,應徵裁判費14,86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13,865元;逾期即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莊嘉蕙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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