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堡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被告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2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依法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故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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