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勞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上訴人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黃浩章 律師
姜林青吟 律師被上訴人 王福榮
張淑真 李正庭 黃銘士 廖明宗 黃增勝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柯連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應為聲請裁定更正之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命上訴人提撥逾如附表二所示退休金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併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一所示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等之本息,及提撥逾如附表二所示退休金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併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第一項主文記載「被告應分別給付各該原告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0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原判決附表一之內容係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之資遣費及特休未休工資,嗣本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4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主張之資遣費及特休未休工資,卻漏未於本院判決主文廢棄原判決第一項主文之記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參照)。又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又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
主文中漏未表示,固屬顯然錯誤,然若主文已諭知裁判之意旨,僅未於理由中論述,則仍為判決不備理由,而非補充判決之問題(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判意旨參照)。亦即,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未經調查且未於判決理由論述而言。若判決理由已有論述,僅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屬於裁定更正之情形,尚與聲請補充判決有別。
三、經查,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已於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五、即第13頁第10至13行記載「至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就該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於主文第一項為諭知,而本件上訴人即聲請人之聲請狀雖記載「聲請補充判決」,然本院已於判決理由論述,僅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揆諸上開說明,非屬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之情形,而屬顯然錯誤裁定更正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固為不合法,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本院得依職權隨時以裁定更正之。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附表一:
┌──┬────┬─────┬──────┬──────┬─────┬──┐│編號│被上訴人│到職日│請求特休未休│請求資遣費│總計請求│備註│││││天數、未休工││(特休未休││││││資││工資+資遣││││││││費)││├──┼────┼─────┼──────┼──────┼─────┼──┤│1│王福榮│98年5月2日│48天│6年5月29天│125,080元│││││日│41,280元│83,800元│││││││││││├──┼────┼─────┼──────┼──────┼─────┼──┤│2│張淑真│100年10月1│25.75天│4年1月│46,400元│││││日│13,733元│40,349元│││││││││││├──┼────┼─────┼──────┼──────┼─────┼──┤│3│李正庭│100年5月1│28.6天│4年6月│82,646元│││││日│24,596元│58,050元│││││││││││├──┼────┼─────┼──────┼──────┼─────┼──┤│4│黃銘士│100年8月5│26.9天│4年2月26天│77,803元│││││日│23,134元│54,669元│││││││││││├──┼────┼─────┼──────┼──────┼─────┼──┤│5│廖明宗│97年10月21│55天│7年10天│137,953元│││││日│47,300元│90,653元│││├──┼────┼─────┼──────┼──────┼─────┼──┤│6│黃增勝│91年5月20│76天│13年5月11天│429,693元│││││日│67,893元│375,200元│││││││││││└──┴────┴─────┴──────┴──────┴─────┴──┘附表二:勞工退休金┌──┬─────┬──────┬──────┬──┐│編號│被上訴人│請求提繳之勞│上訴人應提繳│備註││││工退休金│之勞工退休金││├──┼─────┼──────┼──────┼──┤│1│王福榮│31,350元│28,542元││├──┼─────┼──────┼──────┼──┤│2│李正庭│22,154元│20,210元││├──┼─────┼──────┼──────┼──┤│3│黃銘士│18,919元│17,083元││├──┼─────┼──────┼──────┼──┤│4│廖明宗│36,358元│36,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