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謝素蘭 被告 李阿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嗣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以107年度補字第
104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依法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以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