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 曾淑琴 被告 陳永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補字第94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