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57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黃欐婷 債務人 溫順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5,957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目前為1.08%)加碼9.84%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年息10.92%),暨自10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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