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被上訴人圓通寺法定代理人 林素真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博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