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被上訴人圓通寺法定代理人 林素真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博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