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邱慶順 被告 吳新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