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 葉立成
葉秀華 葉立人 葉立文 葉若蘭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葉立明 被告 林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之民事書狀訴之聲請為:被告應給付51萬118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萬1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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