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志祐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106年度竹簡字第1121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資料欄中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歐志祐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82年1月2日」,並非「00年0月0日生」乙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而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資料欄,除被告之生日誤載為「00年0月0日生」外,其餘均與上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符,是上開關於被告生日之記載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則依照前揭解釋之意旨,茲將該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資料欄中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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