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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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沈清有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正字第61號、107年度執字第2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清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沈清有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併諭知保證金額3萬元,嗣具保人即被告繳納後,已將其釋放。迨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具保人即被告之戶籍地址傳喚其到案執行,然其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且拘提無著;另聲請人依具保人即被告該案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即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5月29日竹檢貴執正107執2576字第1070014936號函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576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助字第1933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拘票及警員拘提報告書、具保人即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34號宣判筆錄等件在卷可參。次查,具保人即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