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睿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睿麟於民國106年4月28日下午6時3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在新竹市○○○路○段○○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路○段○○巷與光復路1段路口即劃有讓路線之三岔路口處,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且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路況為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仍疏未注意、未依號誌指示即闖越紅燈駛入路口,適有 洪兆信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光復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外側車道駛至上揭路口,突遇自路口右側駛出之被告彭睿麟,見狀措手不及而左偏,致撞擊行駛於同向內側車道、由 鍾汶霖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鍾汶霖因而受有右手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彭睿麟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彭睿麟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彭睿麟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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