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債權人新竹縣竹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來福 債務人 蘇育霆 債務人 蘇陳玉妹
一、債務人蘇育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伍佰 陸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蘇育霆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蘇陳玉妹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2,420,904元│107.5.24│3.022│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3,248,022元│107.5.24│3.2│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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