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告宗暘實業社即 趙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六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