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一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簡字第七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確定,惟受刑人甲○○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且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以齊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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