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一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