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再度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交簡字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萬益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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