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原告 黃南
謝賓賢 黃立詠 黃立芬 毛生富 毛雅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被告 陳福星 被告欣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繼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一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30號公共危險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5年9月2日裁定命在該公共危險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30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交上更㈠字第24號判決書各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慧婷